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通告
发布时间:2004-07-01 15:52:42 作者:admin 浏览量:3059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通 告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通告如下,望全体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遵守:
一、 考生有以下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四)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 考生有以下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 考生有以下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特此通告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原页面:http://zk.swust.net.cn/node/94